2011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在江蘇省設點考試管理辦法(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音樂類和美術類專業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其他非全省統考的藝術類專業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專業考試(以下簡稱?迹
第三條 省外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管理,有關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和考點單位具體承辦。省內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脊ぷ饔上嚓P招生高校負責。
第四條 經省教育考試院授權,我省8個考點單位(見附1)具體承擔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對省內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資格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設點情況進行調控。
第六條 考點單位所在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應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政策和辦法,對本地區的考點單位及承接的專業考試工作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
考試期間,省教育考試院、有關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要派巡視員,對考點單位的考試組織和考風考紀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考點單位應積極配合設點考試院校做好各項考試工作,并具體承擔專業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一)各考點單位要成立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本考點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實施?荚囄瘑T會主任由考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考點的考試工作負總責。委員由考點單位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考試委員會下設報到接待宣傳組、考務組、監考組、紀檢監察組、后勤保障組等若干職能機構,分別負責相關的考試實施工作。設點考試院校代表要參與相關職能組的工作。
(二)各考點單位須在考試前與設點考試院校簽訂協議,明確責任。
(三)考點單位負責設點考試院校在本考點的有關考務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備,做好設點考試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詢和后勤保障服務等工作。
(四)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實施?脊ぷ?忌鷪竺士甲C打印、考場編排、設點考試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載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五)各考點單位要強化考風考紀建設和試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強對監考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對無視考場紀律、違紀舞弊的考生,考點考試委員會應立即按有關規定收集相關違紀舞弊的材料和證據,嚴厲打擊違紀舞弊行為,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事件發生。專業教師以及有直系親屬參加2011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的人員均不得參與監考工作。
第八條 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應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設點考試申請書、計劃確認書、招生簡章等相關材料,辦理設點考試的相關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按照相關考試管理規定對我省考生實施專業?脊ぷ。
第三章 設點原則
第九條 省外院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設點原則。
(一)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見附2)報我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后,可在我省設點組織?。
(二) 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公辦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需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必須報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三)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統考未涉及的其他專業,需要自行組織?嫉模殘蠼K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原則上在院校所在地設點對我省考生組織?迹蝗缧柙谖沂≡O點考試的,必須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批準,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
(四)按院校招生專業大類設置(如美術類、音樂類等),原則上計劃數在15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設點考試,否則,不得在我省設點組織?。
(五)審核通過的院校原則上只能在我省的一個考點單位設點組織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專業,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點單位組織我省考生進行專業?,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考點,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參加所涉及專業的校考,否則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提供的無報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單,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條 省內院校在我省組織?嫉脑O點原則。
省內自行組織?嫉脑盒T瓌t上只能在本校設置考點,考試方案須報我院備案。校考專業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于2011年1月10日前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通過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上向社會公布。專業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未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省外院校專業考試的有關要求。
(一) 擬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須于2011年1月31日前將院校招生簡章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并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將相關專業考試信息上報我院。
(二)通過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將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上向社會公布,請有關招生院校及時上網查閱相關信息。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院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工作流程。
(一)擬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省外院校,須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提交院校設點考試申請書(見附3)和設點考試計劃確認書(見附4)〔其中省外地方院校還須提供院校所在。ㄖ陛犑、自治區)教育廳(教委)計劃管理部門的招生計劃確認函(簽章)〕,招生專業須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于2011年1月10日前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通過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上向社會公布,設點考試院校和考點單位應及時上網查閱相關信息。
(二)設點考試院校應服從考點單位管理,并與考點單位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必須包含試卷保密與考風考紀等方面的內容。具體事宜由設點考試院校與考點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考點單位所在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一份。
(三)設點考試院校須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做好各項考試工作準備;相關考點單位須配合設點考試院校,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做好報名、考試等考務工作。
設點考試院校在進行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測試時,須由不少于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并綜合評定最終成績。
(四)設點考試院校專業考試應在2011年1月31日以后進行,3月底前結束。
(五)設點考試院校須將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