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司函〔20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專業(以下統稱為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按照《》(教學司〔2009〕34號文件附件1)執行(其中對考試違規考生的處理解釋參照本文第四條)。相關工作時間要求對應調整為2011年。
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于2011年春節前完成本省(區、市)美術類及其他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及合格考生的信息匯總整理,并向招生院校提供相關網上信息查詢。各有關高校組織的藝術類專業校考應于2011年春節后舉行,3月底前完成。
三、各有關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須嚴格按照我部審核公布的專業目錄及《》(教高函〔2009〕25號)文件執行。
四、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及高考報名和錄取資格,并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由相關高等學校取消其學籍。
五、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認真部署做好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科學命制專業考題,確保試題(卷)安全;嚴肅考風考紀,嚴格考試組織管理,針對藝術類專業考試的特殊性,研究建立和完善專業考試過程監督管理機制;根據學科培養目標和要求,廣泛征求學科專家意見,科學規范制定專業考試評判標準,嚴格加強對評判結果的監督和抽樣監測,嚴禁為追求完成招生計劃放寬評分尺度和分檔要求;進一步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專業考試過程公開和結果公示,加強對重要環節、重要崗位的監督,確保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公平、規范、安全、有序。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具有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的普通高校。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