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規范(試行)
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規范(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工作的統籌管理,提高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維護藝術類專業校考的嚴肅性、權威性,保障廣大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藝術類招生有關工作規定,本著科學、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省內高校藝術類專業在省內組織校考。
考點設置
第三條 設置程序
由市招辦或省內高校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況,在統籌兼顧各項考試安排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綜合考察,全面評估后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設置條件
1.承辦校考工作的考點須為市級招生考試部門或高等院校。
2.應選擇硬件條件好、管理工作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的相關單位設立考點。選擇確定的考點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利于安全保衛,外界干擾少,交通便利,設施條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電、照明、消防等設施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點的考試場所,考場數量須滿足專業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數量的備用考場。
(4)考試所用場所能與非考試場所分開,考試期間能夠實行封閉管理。
(5)須有考務室、試卷分發(回收)室、咨詢服務處、保衛處、醫務室、飲水處、車輛存放處等考試組織機構場所。
(6)須設置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試(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試卷和答卷。房間須有鐵窗、鐵門、鐵柜、應急電話、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視頻監控設備能夠監控到室內試卷保管全部情況,存卷期間能夠不間斷錄像。
(7)須有完善的廣播系統、鈴聲信號系統和暢通的互聯網、電話、傳真、復印、打印、多媒體播放等設備。
(8)配備其他用于考試組織管理的專用設備。
考點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1.各考點單位要成立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本考點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實施。考試委員會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考點的考試工作負總責。副主任(副主考)兩名,協助主任做好考試的組織實施,其中一名由設點考試院校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考點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和設點院校相關人員組成。考試委員會下設報到接待宣傳組、考務組、監考組、紀檢監察組、后勤保障組等若干職能機構,分別負責相關的考試實施工作。設點考試院校代表也要參與相關職能組的工作。
2.各考點單位須在考試前與經考試院審核同意的設點考試院校簽訂協議,明確責任,負責設點考試院校在本考點的有關考務工作,并須配備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考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備。
3.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實施校考工作。考生報名、準考證打印、考場編排、設點考試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載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4.考點單位須提前聯系當地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及考試綜合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制度建設
1.考點單位應根據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考務工作實施細則。
2.考點單位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建立突發事件預防、監控、處理及反饋體系。
3.考點單位須對選聘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各個職能組及工作人員職責。
4.建立與有關單位、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試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獎懲制度。
第七條 環境布置
1.考點須在校門口懸掛紅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蘇省設點考試××××考點”的橫幅,以及標語(如歡迎、提示、警示)、彩旗等,營造既莊重又和諧的氛圍。
2.考點醒目位置設置公告通知欄。主要內容包括:考場平面示意圖、考場安排示意圖(包括考務室、醫務室、保衛處、存車處、廁所和考場編號、位置、樓層等)、考生須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等。
3.考試期間實施封閉管理,嚴禁一切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區域。在距考場周圍3米以外劃定警戒線,由安全保衛人員負責值守。考前考生不得進入禁區。
4.考試所需設備、物資,在考前要逐一檢查落實,確保萬無一失。要確考試期間的電力供應與電力穩定。
5.考點內要設立“問詢處”、“醫務室”、“車輛停放處”、“送考人員休息處”等非涉密考試工作處室,并設置醒目的指示標志。須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并有專人值守。
6.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要求,明確標識應急安全區域,明確疏散示意圖、疏散線路。
考場設置
第八條 考場是考試組織實施和考生進行考試的場所,考場安排應相對集中,實行封閉管理。考場設置應符合國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關標準、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需要。考場應采用通風、采光和桌椅條件良好的場所,符合藝術專業考試的特點和需要。
第九條 每考場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座。根據考場面積,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考色彩時,每個考場備水桶兩只,提供考生考試用水,并保證有充足的水源。
第十條 考場內須做到地面、墻壁干凈,無其他物品。板報、墻報等必須遮擋或摘除。考場內前面黑板上按考試規定要求統一書寫文字。
第十一條 考場入口處墻壁上張貼考試科目、考場編號、考生準考證起訖號等標志,門外應設置物品擺放處,供考生存放攜帶的書包、資料等物品。
第十二條 考場前端中間放置一張課桌,供監考人員擺放試卷、畫紙、必備的文具和工具等。除考試所需外,其他物品應清理出場且不能影響考生通行。
第十三條 每個考場至少配備2 名監考員,監考員由主考聘任。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考點應根據考試需要至少每4-6個考場配備1名場外監考員,負責考場與考點的聯絡工作。
第十四條 認真做好各考場的清理工作,首場考試前一天及每場考試結束后,要及時清理后實行封閉管理,考試全部結束前不得用于其他活動。
試(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五條 校考試(答)卷安全保密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執行,由考點院校負責。
第十六條 每場考試前,試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存有試卷、答卷期間,至少有4人專門值班,并保證任何時候不少于2人。監控系統必須覆蓋試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全部,不留監控盲點,全程實時錄像。
第十七條 試(答)卷分發、回收、清點工作應在試卷分發(回收)室進行,監控系統必須覆蓋試卷分發(回收)室,不留監控盲點,全程實時錄像。
第十八條 試(答)卷在考點內領取、護送、試卷袋拆封、回收、清點、答卷封裝過程中,任何情況下不得少于2人。每個環節必須由經手人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開考前,主考及院校工作人員從試卷保密室或保管室提取并護送試卷,同行直達到試卷分發(回收)室,向監考教師發放考場試卷。
第二十條 兩名監考員共同簽字領取試卷,必須全程同行直達考場,不得在途中辦理其他事項。開考前按規定向全場考生展示試卷密封完好,并當眾啟封。考試結束后,同場兩名監考員立即將回收的答卷清點無誤后,同行直達試卷分發(回收)室,經考務室人員再次清點無誤并由考點主考簽字確認后封裝。
第二十一條 當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點主考指定專人再次清點所有答卷及備用試卷等材料,由主考簽字確認后封裝,送試卷保密室或移交校考院校負責人。
人員選聘與培訓
第二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由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監考員的配備要兼顧整體的年齡結構、身體狀況及男女比例。既要考慮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又要注意吸收一些新生力量,保證隊伍的高質量、高效率。專業教師不得參與相關專業的監考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選聘監考員的條件
1.遵紀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
2.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擔負的工作。
4.經考前培訓、考核合格。
5.無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的專業考試。
6.專業教師不得參與所從事的藝術類相關專業考試的監考工作。
7.未發生過嚴重的監考工作事故或過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工作的統籌管理,提高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維護藝術類專業校考的嚴肅性、權威性,保障廣大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藝術類招生有關工作規定,本著科學、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省內高校藝術類專業在省內組織校考。
考點設置
第三條 設置程序
由市招辦或省內高校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況,在統籌兼顧各項考試安排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綜合考察,全面評估后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設置條件
1.承辦校考工作的考點須為市級招生考試部門或高等院校。
2.應選擇硬件條件好、管理工作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的相關單位設立考點。選擇確定的考點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利于安全保衛,外界干擾少,交通便利,設施條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電、照明、消防等設施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點的考試場所,考場數量須滿足專業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數量的備用考場。
(4)考試所用場所能與非考試場所分開,考試期間能夠實行封閉管理。
(5)須有考務室、試卷分發(回收)室、咨詢服務處、保衛處、醫務室、飲水處、車輛存放處等考試組織機構場所。
(6)須設置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試(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試卷和答卷。房間須有鐵窗、鐵門、鐵柜、應急電話、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視頻監控設備能夠監控到室內試卷保管全部情況,存卷期間能夠不間斷錄像。
(7)須有完善的廣播系統、鈴聲信號系統和暢通的互聯網、電話、傳真、復印、打印、多媒體播放等設備。
(8)配備其他用于考試組織管理的專用設備。
考點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1.各考點單位要成立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本考點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實施。考試委員會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考點的考試工作負總責。副主任(副主考)兩名,協助主任做好考試的組織實施,其中一名由設點考試院校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考點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和設點院校相關人員組成。考試委員會下設報到接待宣傳組、考務組、監考組、紀檢監察組、后勤保障組等若干職能機構,分別負責相關的考試實施工作。設點考試院校代表也要參與相關職能組的工作。
2.各考點單位須在考試前與經考試院審核同意的設點考試院校簽訂協議,明確責任,負責設點考試院校在本考點的有關考務工作,并須配備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考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備。
3.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實施校考工作。考生報名、準考證打印、考場編排、設點考試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載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4.考點單位須提前聯系當地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及考試綜合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制度建設
1.考點單位應根據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考務工作實施細則。
2.考點單位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建立突發事件預防、監控、處理及反饋體系。
3.考點單位須對選聘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各個職能組及工作人員職責。
4.建立與有關單位、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試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獎懲制度。
第七條 環境布置
1.考點須在校門口懸掛紅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蘇省設點考試××××考點”的橫幅,以及標語(如歡迎、提示、警示)、彩旗等,營造既莊重又和諧的氛圍。
2.考點醒目位置設置公告通知欄。主要內容包括:考場平面示意圖、考場安排示意圖(包括考務室、醫務室、保衛處、存車處、廁所和考場編號、位置、樓層等)、考生須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等。
3.考試期間實施封閉管理,嚴禁一切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區域。在距考場周圍3米以外劃定警戒線,由安全保衛人員負責值守。考前考生不得進入禁區。
4.考試所需設備、物資,在考前要逐一檢查落實,確保萬無一失。要確考試期間的電力供應與電力穩定。
5.考點內要設立“問詢處”、“醫務室”、“車輛停放處”、“送考人員休息處”等非涉密考試工作處室,并設置醒目的指示標志。須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并有專人值守。
6.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要求,明確標識應急安全區域,明確疏散示意圖、疏散線路。
考場設置
第八條 考場是考試組織實施和考生進行考試的場所,考場安排應相對集中,實行封閉管理。考場設置應符合國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關標準、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需要。考場應采用通風、采光和桌椅條件良好的場所,符合藝術專業考試的特點和需要。
第九條 每考場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座。根據考場面積,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考色彩時,每個考場備水桶兩只,提供考生考試用水,并保證有充足的水源。
第十條 考場內須做到地面、墻壁干凈,無其他物品。板報、墻報等必須遮擋或摘除。考場內前面黑板上按考試規定要求統一書寫文字。
第十一條 考場入口處墻壁上張貼考試科目、考場編號、考生準考證起訖號等標志,門外應設置物品擺放處,供考生存放攜帶的書包、資料等物品。
第十二條 考場前端中間放置一張課桌,供監考人員擺放試卷、畫紙、必備的文具和工具等。除考試所需外,其他物品應清理出場且不能影響考生通行。
第十三條 每個考場至少配備2 名監考員,監考員由主考聘任。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考點應根據考試需要至少每4-6個考場配備1名場外監考員,負責考場與考點的聯絡工作。
第十四條 認真做好各考場的清理工作,首場考試前一天及每場考試結束后,要及時清理后實行封閉管理,考試全部結束前不得用于其他活動。
試(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五條 校考試(答)卷安全保密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執行,由考點院校負責。
第十六條 每場考試前,試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存有試卷、答卷期間,至少有4人專門值班,并保證任何時候不少于2人。監控系統必須覆蓋試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全部,不留監控盲點,全程實時錄像。
第十七條 試(答)卷分發、回收、清點工作應在試卷分發(回收)室進行,監控系統必須覆蓋試卷分發(回收)室,不留監控盲點,全程實時錄像。
第十八條 試(答)卷在考點內領取、護送、試卷袋拆封、回收、清點、答卷封裝過程中,任何情況下不得少于2人。每個環節必須由經手人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開考前,主考及院校工作人員從試卷保密室或保管室提取并護送試卷,同行直達到試卷分發(回收)室,向監考教師發放考場試卷。
第二十條 兩名監考員共同簽字領取試卷,必須全程同行直達考場,不得在途中辦理其他事項。開考前按規定向全場考生展示試卷密封完好,并當眾啟封。考試結束后,同場兩名監考員立即將回收的答卷清點無誤后,同行直達試卷分發(回收)室,經考務室人員再次清點無誤并由考點主考簽字確認后封裝。
第二十一條 當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點主考指定專人再次清點所有答卷及備用試卷等材料,由主考簽字確認后封裝,送試卷保密室或移交校考院校負責人。
人員選聘與培訓
第二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由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監考員的配備要兼顧整體的年齡結構、身體狀況及男女比例。既要考慮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又要注意吸收一些新生力量,保證隊伍的高質量、高效率。專業教師不得參與相關專業的監考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選聘監考員的條件
1.遵紀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
2.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擔負的工作。
4.經考前培訓、考核合格。
5.無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的專業考試。
6.專業教師不得參與所從事的藝術類相關專業考試的監考工作。
7.未發生過嚴重的監考工作事故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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