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化藝術職業學院錄取規則
錄取規則
第五章錄取規則及錄取結果
第十二條 錄取工作由各省教育廳設立的招生機構組織,實行“學校負責、招考院監督”的錄取體制。我院將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藝術類考生在文化分和專業分均上各省劃定的藝術類專科錄取最低控制線后,根據考生志愿,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文史、理工類專業招生條件按普通院校招生規定,填報志愿錄取。
第十三條 錄取結果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公布錄取結果,學院負責寄發錄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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