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藝美術職業學院錄取規則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做到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錄取: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參加邪教組織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四條 執行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為藝術類專科批、高職(專科)批。
第十六條 投檔比例按照各省考試院規定的投檔比例執行。
第十七條 執行省級招委會制定的有關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八條 非藝術類進檔考生原則上按考生文考總分高低擇優錄取,藝術類進檔考生原則上按綜合考分高低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專業調劑(除福建省外)依照各省規定按總分高低擇優錄取。專業實行大類招生的,考生按專業大類填報錄取,經過一段時間學習后根據學生意愿、學業成績等再在大類中選擇具體專業。
第二十條 常規志愿錄取后仍有專業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則進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錄取時按照總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錄取結果將在學院網站上公布,以省考試院公布結果為準。
第二十一條 錄取通知書實施校長簽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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