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樂學院錄取規則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音樂類錄取。各專業投檔比例設置按照各省(區、市)招辦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課程考試及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為保證招生質量,專業考試結束后,我校將統一對專業成績進行復核,所有考生的專業成績復核無誤后方為有效成績。
第二十二條 我校是教育部規定的自主劃線院校之一。廣東省考生報考音樂學(音樂教育、社會音樂管理)專業執行廣東省音樂類本科線,其余專業將根據各省生源情況自主劃定專業分數線和高考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三條 考生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如達到我校劃定最低控制分數線,經政審體檢合格,將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及投檔情況,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具體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學、舞蹈編導專業外,報考其余各院系(專業)的基本樂科成績須達到我校劃定的資格線。
(二)我校所有專業文理兼招,文理統一劃線。
(三)華僑、港澳臺學生和留學生,在專業課、文化課成績均達到我校要求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具體錄取細則
(一)音樂學專業
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分=(專業成績÷專業成績滿分)×60+(高考文化成
績÷文化課滿分)×40
(二)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錄音藝術專業、藝術與科技專業、舞蹈學專業
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分=(專業成績÷專業成績滿分)×70+(高考文化成
績÷文化課滿分)×30
(三)音樂學專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錄音藝術專業、藝術與科技專業、舞蹈學專業
綜合分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的考生;如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四)音樂表演專業、表演(音樂劇)專業
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基本樂科成績高的考生;如基本樂科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五)舞蹈表演專業、舞蹈編導專業
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語文單科成績高的考生。
(六)音樂教育面向全國招生,考生均須參加聲樂和器樂的科目考試,其中器樂,廣東省僅招鋼琴、長笛、單簧管、薩克斯、小號專業考生;非廣東省僅招鋼琴、長笛、單簧管、雙簧管、大管、薩克斯、小號、長號、圓號專業考生。
我校術科類(音樂)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條 其他錄取細則
(一)不同專業之間的專業課考試成績不能通用。
(二)原則上不錄取非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
(三)非廣東省考生如所在省(區、市)要求參加藝術統考,則考生應按規定參加統考并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錄取。
第二十六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考生,要求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含)以上等級。
第二十八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