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藝術職業學院錄取規則
第四章錄取
第十四條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各省教育廳、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并負責按照當年的招生錄取政策處理與之相關的遺留問題。
第十五條學院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20%。
第十六條學院嚴格執行各。ㄊ、自治區)為鼓勵考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而制定的各項“加分投檔”政策,并以投檔成績作為是否錄取和專業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學院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的語種,但新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公共必修課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學院表演專業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特別優秀學生可適當放寬)。年齡不得超過25歲如有變動,以當地《招生考試報》公布為準。
第十九條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學院對報考我校的往屆生、應屆生和同等學歷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一條普通類專業的考試與錄取原則:
1.關于選考科目:對于有選考科目的。ㄊ、自治區),學院將依據各專業的特點確定考生應當參加的選考科目。同時,對于具有選考科目的。ㄊ小⒆灾螀^),除招生管理部門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確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的總和為錄取依據,但在同等條件下,以我院確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為優先錄取依據。在具有我院選考科目成績的線上考生不足時,經與考生所在。ㄊ小⒆灾螀^)招生管理部門協商,我院也可錄取其它兼考科目愿意接受調配錄取的考生;
2.關于志愿調配:當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配,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可調配到還未滿額的我院其它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配,學院將作退檔處理;
3.關于非第一院校志愿的錄取原則:學院優先錄取院校志愿為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院校志愿為非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能否投檔我院,將由生源。ㄊ、自治區)當年錄取辦法而定,我院嚴格執行生源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已投檔我院的院校志愿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則確定其專業:
①與院校志愿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檔我院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按分數級差為20分的原則安排其專業,即第二志愿考生在專業投檔時的成績等效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績,其余類推。
②繼院校志愿第一志愿投檔后,投檔我院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錄取到投檔時招生計劃尚未滿額、但又有考生專業志愿(或調配志愿)的其它專業。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專業的考試與錄取原則:
(一).除考生所在。ㄊ小⒆灾螀^)有統一規定外,我校藝術類專業單獨舉行的專業考試的考試科目及分值統一規定如下:
美術類專業:
考試科目為:素描、色彩和速寫,共計3門,素描、色彩、速寫專業單科成績滿分為10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300分。
音樂表演類專業:
(1)聲樂專業(美聲、民族唱法、通俗唱法):①視唱練耳,滿分為100分(含視唱、旋律模唱、節奏測試、樂理知識)。②聲樂演唱,滿分為400分(準備三首歌曲,任選兩首),考生安排伴奏老師。
(注:以上表演專業滿分為400分,不分初試復試,一次進行。視唱練耳成
績不計入總分,在專業劃線時單獨劃定視唱練耳科目單科成績合格線)
舞蹈類專業:
初試:面視(a目測外形;b自我介紹)滿分為100分;
復試:基本功測試(a、柔韌b、旋轉c、彈跳d、技巧展示)滿分為100分;藝術素質(a模仿;b即興表演)滿分為100分;藝術表現力(自備舞蹈片斷或組合,風格不限,限三分鐘以內,自備伴奏帶)滿分為100分。
編導類專業:
①編寫故事(筆試);
②編導創意(節目策劃、廣告創意、聲畫組合等,考生抽題后口試)。
(注:以上各單科成績滿分為15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300分)
影視表演類專業:
①語言(自我介紹;自備作品脫稿背誦);②聲樂(自備歌曲一首:美聲、民族、通俗、原生態唱法不限);③形體(舞蹈、武術、體操不限,自由展示);④表演(命題表演)。
(注:以上各單科成績滿分為10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400分)
(二)、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ㄊ、自治區)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及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院劃定的?茖I考試合格線的情況下,我院美術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音樂、舞蹈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編導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文考成績之和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影視表演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凡我院沒有組織專業單招考試的省(市、自治區)一律承認生源省藝術類聯招考試成績或其他院校在生源省組織的專業單招考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學院招生工作的人員除招生處工作人員外,還抽調學院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法規、政治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教師或干部參與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參與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院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2013年全國普通高考及我省組織的各類單獨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