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湯加麗案”分析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2001年3月28日,張旭龍與湯加麗為拍攝人體藝術攝影,簽訂了《拍攝協(xié)議》,此后,張旭龍歷經一年零五個月的艱辛創(chuàng)作,前后用去近800個膠卷,拍攝圖片20余組,至2002年8月末拍完最后一組照片。后來,因為這些相片引發(fā)了一系列的訴訟案件。這些訴訟案件涉及到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物的肖像權,還有侵權使用相片著作權,非常具有典型意義,下面將對這些案件一一進行分析,剖析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及相關問題。
1 張旭龍起訴著作權侵權
2002年7月,張旭龍向湯加麗出具授權書許可將其拍攝的照片用于她個人寫真集的出版、發(fā)行和展覽。此后,湯加麗與人民美術出版社達成協(xié)議,出版了《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下稱《湯加麗寫真》)一書。該書署名為“湯加麗著”,出版社向她支付了報酬。中國出版史上,此前未有一本署上自己實名的人體畫冊,《湯加麗寫真》開創(chuàng)先河。因此該書自2002年9月出版以來便備受矚目,也因為該書掀訴訟波瀾。
《湯加麗寫真》一書出版后,張旭龍發(fā)現(xiàn)該書中有136幅照片是其拍攝的,但版權頁卻署名湯加麗著。張認為這種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權,他還認為湯加麗改動了其拍攝的39幅照片,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1)張旭龍起訴人民美術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件
2003年7月9日,張旭龍因《湯加麗寫真》一書的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問題,起訴出版《湯加麗寫真》的人民美術出版社。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1、張旭龍為湯加麗拍攝了涉案人體寫真圖片,對圖片擁有著作權;2、湯加麗經過張旭龍的授權,對為其拍攝的人體寫真圖片進行選擇和編排,并加入部分文字,匯集成《湯加麗寫真》一書,其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湯加麗寫真》一書屬于匯編作品,湯加麗作為該匯編作品的匯編人,依法對其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3、對于作品完整性,人美社雖對張旭龍的部分作品進行了剪裁,但并未做實質性改動,未歪曲和篡改這些作品的主要內容,因此并不破壞作品的完整性,也未侵犯對這些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4、《湯加麗寫真》一書雖有湯加麗的部分文字,但該書匯編的主要內容是拍攝的攝影作品。因此,湯加麗在該書中以“湯加麗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其方式構成了對張旭龍署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關于張旭龍的報酬主張,人美社與張旭龍之間不存在出版合同關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報酬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美社就侵權行為在《中國攝影報》上刊登向張旭龍賠禮道歉聲明;停止發(fā)行署名“湯加麗著”的《湯加麗寫真》一書,再版、重印時不得署名湯加麗著,同時駁回張旭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中張旭龍未得分文,只獲賠訴訟中支出的合理費用802元。北京市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美社《湯加麗寫真集》一書并未侵犯張旭龍的署名權,但未經張旭龍同意,對書中39幅攝影作品的人體、背景或道具進行裁切的行為,侵犯了張旭龍對上述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2003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人美社就侵犯張旭龍攝影作品完整權的行為登報道歉,并賠償其訴訟支出3802元。
這個案件留給我們的啟示是攝影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被篡改、歪曲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的完整性,有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經作者的許可,他人不得擅自刪除、變更作品的內容,或者對作品進行破壞其內容、表現(xiàn)形式和藝術效果的變動,以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維護作品的純潔性。“保護作品完整權”也不是絕對禁止對作品進行任何的改動,在作品出版發(fā)表過程中,報刊社、編輯者對所作的技術處理,不能視為對保護作品完整性的侵犯。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法律規(guī)定是很嚴格的,出版社出版圖書要對作品進行修改,必須經過作者的許可。但是在實踐中出版社對作品進行技術處理比較隨意,在這個案件中人民美術出版社就認為對其張旭龍的39幅攝影作品進行處理是行業(yè)慣例。
從這個案件的兩審情況看高院和中院的判決基本是一致的,區(qū)別在于對其中39幅作品進行剪裁、加工行為的認定,中院認為沒有做實質改動,不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而高院卻認為侵權了保護作品完整權。應該說高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出版社對對攝影作品的改動必須經過作者的許可,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任何的修改行為都構成對作品“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而不是以是否做了實質改動為判斷依據(jù)。
(2)張旭龍起訴湯加麗著作權侵權案件
2003年11月19日,張旭龍以著作權糾紛為由,向北京朝陽區(qū)法院遞交訴狀,狀告湯加麗,要求被告在《中國攝影報》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支付原告著作權報酬206080元。
湯加麗則認為,她是在征得張旭龍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攝影作品并進行改動的,作為《湯加麗寫真》一書的匯編人,依法享有署名權,因此不存在侵犯張旭龍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對于著作權報酬,湯加麗表示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張旭龍報酬,只是雙方對稿酬多少分歧太大才沒有談妥。
審理法官認為,湯加麗作為匯編人對匯編作品《湯加麗寫真》一書享有著作權,其中包括在匯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從《湯加麗寫真》一書封面內側折頁標注攝影張旭龍等內容分析,張作為《湯加麗寫真》一書攝影作者的身份已經得到體現(xiàn),因此湯加麗并未侵犯張的署名權。但湯加麗擅自對涉案39幅攝影作品的部分人體、背景和道具進行剪裁,損害了張對其作品的構思和藝術追求,破壞了上述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張對上述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應就此向張賠禮道歉,并支付合理報酬。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湯加麗賠禮道歉并支付張旭龍報酬10萬元。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支付報酬。張旭龍和湯加麗在《拍攝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張旭龍。湯加麗雖然取得張旭龍的許可可以將其寫真相片匯編成書出版,但是湯加麗應當向著作權人張旭龍支付報酬,否則著作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報酬,所以最后法院判決湯加麗向張旭龍支付10萬元的報酬。
2 湯加麗狀告張旭龍侵犯肖像權
湯加麗發(fā)現(xiàn)北京勞動大廈銷售的《中國首位演藝員人體魅力攝影•看見記憶》書中使用了她的照片,該書的作者是張旭龍,由吉林美術出版社出版發(fā)行。湯加麗認為,使用照片沒經她本人同意,侵犯了她的肖像權,故將張旭龍、吉林美術出版社以及勞動大廈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1萬余元。
審理中,張旭龍稱其使用湯加麗肖像已經其授權并提供了與湯加麗簽訂的三份拍攝協(xié)議。雙方律師辯論的焦點很快集中在了協(xié)議中“照片只用于人像攝影等專業(yè)學刊、發(fā)表、展出及出版”這一條款。湯加麗的代理人指出,這個規(guī)定應該理解為:照片只能在人像攝影等專業(yè)的學刊上發(fā)表、展出,而不能用于其他包括圖書發(fā)行的途徑。但張旭龍的律師認為,因為“學刊、發(fā)表、展出及出版”之間為頓號連接,可以理解為,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并列的,也就是說,照片除了可以用于專業(yè)學刊外,也可以用于其他的途徑,包括出版圖書、舉辦展覽等。
法院認為,雙方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對該次拍攝照片可用于專業(yè)學刊的發(fā)表及出版,而非圖書及其他載體,現(xiàn)張旭龍在圖書中使用湯加麗肖像應視為未經授權,超出了許可使用的范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朝陽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旭龍承擔3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費用,同時判令張旭龍和吉林美術出版社停止對《湯加麗寫真看見記憶》、《中國首位演藝員人體魅力攝影看見記憶(1)、看見記憶(2)》簡裝本的銷售。
這個案件的啟示是:人像攝影不僅有攝影者的著作權,還包含了被攝者的肖像權,這是兩個單獨的權利,分別有著作權人和被攝者個人享有。著作權人(攝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應當尊重被攝者的肖像權,所以攝影者不得隨意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尤其是在出版、展示這些照片時,最容易引發(fā)肖像權糾紛,所以在出版、展示人體攝影作品前,應當取得被攝影者(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攝影者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將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張旭龍賠償湯加麗30萬元就是個慘痛的教訓。
3 攝影作品侵權案
張旭龍發(fā)現(xiàn)一影樓盜用自己的攝影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權,張旭龍向該影樓提起了訴訟,因主體資格不符法院沒有受理。張旭龍全權委托了律師代理起訴,律師調查發(fā)現(xiàn),這家影樓所使用的名稱都沒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未取得法人資格,影樓的經營場所是兩名合伙人以自己名義租賃的,其中一人登記注冊了攝影部,便確定了兩侵權人,于是他們將這兩人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兩人立即停止復制和散發(fā)原告攝影作品的侵權行為,賠償各種經濟損失。
張旭龍發(fā)現(xiàn)新浪網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其8幅作品在網站發(fā)布,其中有7幅作品在某些部位上加注了馬賽克。張旭龍認為新浪網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發(fā)表其作品,侵犯了其發(fā)表權;在所發(fā)表的作品中沒有署名,又侵犯了署名權;新浪網對作品進行了剪裁修改,尤其是在作品中加入馬賽克,嚴重地侵犯了著作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權。2003年 1月15日,張旭龍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新浪網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一定的精神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以被告未經許可在新浪網上使用《湯加麗寫真》一書中的部分內容為由起訴被告侵權,但被告并不負責新浪網的網絡信息服務或技術服務,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與新浪網具有其他聯(lián)系,故本案被告不適格,對原告的起訴本院不予支持。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張旭龍的起訴。
這兩個案件涉及到著作權的保護問題。作品被侵權在我國是非常普遍的現(xiàn)象,攝影作品被隨意利用在任何一個可能被利用的地方,根本就不顧作者的作者權,這種任意使用的行為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犯。就這兩個案子而言,攝影者張旭龍,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難,最后都要聘請律師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這說明了打擊侵權的艱巨性。打擊侵權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需要一定經驗的和技巧,作者在積極主張自己的著作權時,還是需要聘請專業(yè)的人員來為自己保駕護航。
4 攝影作品可能涉及的著作權等事項
張旭龍因為其拍攝的人像相片,訴新浪,訴影樓,訴出版社,起訴湯加麗,還被湯加麗起訴,所有的問題全部出在作品的使用上。人像攝影作品可能遇到的問題基本一一都遇到了。
作為人像攝影作品,最少應當有兩個權利,第一是著作權,第二是肖像權,那么我們首先需要分析權利歸屬。攝影作品著作權應該歸誰所有呢?人像攝影作品象其他作品一樣,有三種形式:1、自行拍攝的,2、和別人合作拍攝的,3、受人委托拍攝的。我們一一來分析:第一種情況:如果是自己自行拍攝的,著作權當然歸屬攝影者個人所有;第二種情況和別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那么著作權歸屬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第三種情況是委托作品,這種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由雙方先行約定歸屬那方,如果沒有約定,那么著作權就歸屬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攝者。著作權的歸屬我們劃分清楚了,再來看看肖像權,肖像權當然是歸被攝影者享有。以上分析可見人像攝影作品包含的這兩個民事權利一般分屬不同的人享有。
人像攝影作品被使用才能發(fā)揮作為作品的真正價值,但是人像攝影作品上最少負載了兩種民事權利,而且這兩種民事權利由不同的人分別享有,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的使用,就象湯加麗寫真,攝影者張旭龍使用了,被湯加麗起訴侵犯肖像權,湯加麗使用被張旭龍起訴侵犯了著作權。每個人都享有自己的權利,每個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應當尊重其他人的權利,這是民法的基本要義,這也造成人像攝影兩種權利互相牽制,兩個權利享有者互不相讓。
那么如何行使人像攝影上權利,只有各方達成妥協(xié),對權利的行使進行約定才能避免糾紛的發(fā)生。這個約定主要體現(xiàn)在協(xié)議上,在網絡上,我很幸運地檢索到了張旭龍與湯加麗簽訂《拍攝協(xié)議》的原件的影印樣本,非常精美的版式,透露著藝術家的氣質,協(xié)議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寫就。但是內容卻只有簡單的一頁紙,雙方約定:“本次人體拍攝供人像攝影等專業(yè)學刊發(fā)表及展出,本次拍攝的各類相關技術資料歸屬于攝影師;著作權隸屬于攝影師。”內容總共只有不到六十個字。比較幸運的是,他們就著作權問題進行了約定。應該說他們還是比較有法律意識的,他們還就相片的使用簽署過相關《授權書》、其他的《協(xié)議書》。人像攝影作品的使用因為涉及到幾種權利,當然比一般的著作權使用協(xié)議要復雜一些,這需要專業(yè)的人士來制作,或者把關審查。約定的不明確與沒有約定并沒有太大的區(qū)別,盡管張旭龍和湯加麗就人像攝影作品的使用,著作權歸屬等問題簽定了若干份協(xié)議,但是最終雙方并沒有因此而避免糾紛,反而協(xié)議本身就成了爭議的焦點。
在文章的最后,我們只能提示攝影作品的作者在攝影之前應當簽訂好協(xié)議,協(xié)議最好由專業(yè)的律師來制作或審查,湯加麗案件前車之鑒,足以引起相當?shù)闹匾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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