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肖像權”指公民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所享有的專有權。人像攝影作品作為一種特定知識產品,在司法實踐中,應該解決其著作權及肖像權的歸屬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人像攝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一般情況下,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歸攝影者所有。
就人像攝影作品中被拍攝的肖像權來講,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在造型藝術作品或其他客觀形式中再現自己的形象及在何種范圍內以何種方式使用其肖像。所以,被拍攝的肖像權歸公民個人享有。公民肖像權主要包括:形象再現權、肖像使用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由此可見,構成侵犯肖像權,不以行為人的過失為要件。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行為人應承擔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人像攝影作品的對象是公民的肖像權,畢竟不同于其他的攝影客體,它是具有一定的人格權和名譽權的一個復雜客體。具體來講,對于接受肖像權人“委托”創作人像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應歸被攝影者即肖像權人,肖像權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攝影人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從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權屬于肖像權人。例如人像登記照著作權應歸肖像權人,肖像權人可以享有著作權人權利,將照片自行復制、發表等;對于攝影人接受肖像權人的“不完全委托”而創作的人像攝影,要看是攝影人的創造性的勞動更有價值,還是肖像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保護更有價值,從而選擇價值更大者予以保護,進而確定著作權的歸屬;對于攝影者是在合法狀態下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權并以自己獨創形式而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應歸攝影者,但也不能將其絕對化。不經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攝影人不享有著作權。例如,以取樂為目的偷拍他人私生活照片,攝影人不享有照片著作權。

